广东广州进出口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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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赞荣律师
  • 所属律所: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1200311271720

  • 联系电话:

    13902308776

  •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4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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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案例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其包括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9日 来源:广东广州进出口商务律师
[导读]:   黄赞荣律师,广东广州进出口商务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黄赞荣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

  黄赞荣,广东广州进出口商务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黄赞荣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案例

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危险品托运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危险品的特性决定了危险货物运输的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条件,否则极有可能在运输途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而不仅仅是货物及运输工具的损失问题,因而危险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运输主体与危险货物托运人之间签订。根据我国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危险品托运人应承担比普通货物托运更多更严厉的法律,须履行更多的法定义务,即托运人必须向有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将危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品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第四十一条规定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1994年交通部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明确规定,货物托运人必须向有资格的运输单位办理托运,必须在托运单上填写品名、包装方法及运输中的注意事项,并规定未按以上规定办理托运的,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由托运人承担全部。


  合同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危险品托运人应;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企业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XX公司作为专业经营化学危险品的贸易公司,毋庸置疑是知晓上述规定的,但其在与承运人李某签订运输合同时,却未审核承运人的承运资质、未按规定告知货物性质及运输中的注意事项、未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其过错是重大的。


  [案情]


  原告XX公司是专业经营电石和其他化学危险品的公司,被告李某系个体货运车主,其车上户在被告三友公司名下。李某及三友公司均无承运危险物品的资质,且三友公司并没有开展货运业务。2004年5月5日,XX公司负责人打电话与李某联系,约定由李某拉运电石一车,运价按每吨500元计算。5月9日,XX公司经工商行向李某异地汇款8千元作为预付运费,同日李某装载了包装为编织袋散包装的电石24.27吨拉往南通。


  路上遭逢阴雨天气,李某对承运电石采取了苫布遮盖等措施。5月12日凌晨,李某发现有气体从车厢冒出,即上车检查。检查过程中,电石突然爆炸并起火自燃,将李某掀下车,致脚骨骨折。李某打电话报警,消防队到达后,因交通堵塞,灭火用的砂石等无法运达,无法扑灭火情。



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其包括的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本文将为你介绍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种类及其包括的内容。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类型有哪些


  海上保险合同可以按不同标准分为若干种类:


  1、按承保方式分,可分为四类:


  1)逐笔保险合同。它是仅就某一项具体的利益进行保险而订立的合同。


  2)总括保险合同。它是把同种类的不同利益以同一条件一起投保的合同。


  3)浮动保险合同。它是长期办理货物进出口业务的单位,为减少与保险人商洽的麻烦,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个总的保险合同,承保一定时期内所有运进或运出的货物。


  4)预约保险合同法。一般没有总的保险金额限制,所以也成为开口保险合同。


  2、按保险标的分,可分为船舶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费保险合同等。


  3、按承保的期间分,可分为定期保险合同、航次保险合同等。


  二、海上保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名称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保险人均为保险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我国《保险法》第9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保险标的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给予保险的财产、或利益。保险标的的范围很广,主要有船舶、货物以及其它与航海有关的财产和利益。


  保险价值


  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开始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在实际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要正确确定保险标的实际价值是困难的,无论是对设备异常复杂、国际市场价值变动不定的现代船舶,还是对品种繁多、运杂费不易准确计算的货物来说,都是如此,所以通常都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来议定约束双方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对保险标的所受损失给予赔偿的最高数额。其约定应以不超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为限。如此金额与保险价值一致即为全额保险。如果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全损,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只投保保险价值的一部分,这种保险叫不足额保险。在不足额保险条件下,被保险人应对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之间的差额自行负责,保险人对此不负赔偿。


  保险和除外


  保险指海上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只对发生在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负责赔偿。


  除外指根据法律规定或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的风险范围。在不同的海上保险合同中,除外的风险范围是不同的。我国《海商法》第242条、243条和244条规定了保险人在货物、船舶保险中的除外。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又称保险期限,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明确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效力发生和终止的期限。不同的保险合同有着不同的保险期限。它一方面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另一方面又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期限。


  保险费


  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的对价。双方当事人关于保险费条款必须达成一致,合同方能成立,否则,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成立后,如果被保险人拒绝交纳保险费,保险人仍有权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