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进出口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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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赞荣律师
  • 所属律所: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1200311271720

  • 联系电话:

    13902308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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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保险利益转移标准的缺点分析 海上保险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14日 来源:广东广州进出口商务律师
[导读]:  黄赞荣律师,广东广州进出口商务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

 黄赞荣,广东广州进出口商务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两种保险利益转移标准的缺点分析

  以所有权作为保险利益转移标准的缺点分析  在判断保险利益的静态归属上,以所有权为标准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判断保险利益的动态归属上,以所有权为标准会出现以下问题:首先是所有权的转移标准不确定。...



  以所有权作为保险利益转移标准的缺点分析


  在判断保险利益的静态归属上,以所有权为标准是没有问题的,但在判断保险利益的动态归属上,以所有权为标准会出现以下问题:首先是所有权的转移标准不确定。英国法规定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且卖方对所有权没有保留条件,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转移,如果是种类物,卖方没有保留条件,则所有权在标的物划拨到合同项下,交给承运人发运时转移;大陆法国家规定,买方占有货物时,所有权转移;我国《合同法》规定货物交付时所有权转移;CISG和INCOTERM2000为了扩大适用范围,采取了将所有权和风险分开处理的方式。CISG以货交第一承运人为风险转移界限。其次以所有权为保险利益转移的判断标准有其历史局限性,在保险初期适应当时的航海实践,当时贸易不发达,船东往往就是船载货物的货主,在运输途中直至交付给买方之前,卖方享有所有权并承担风险。到达目的地后,货物交付给买方,货物所有权和风险同时转移。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与风险没有必要分离,但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在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参与方越来越多,货物风险和所有权分离也早已成为现实,在这种情况下还坚持保险利益转移以所有权转移为标准就显得与时代脱节。


  以风险作为保险利益转移标准的缺点分析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保险利益的划分并没有明确界定,但有学者认为认为保险利益转移以风险转移为标准的理由是保险利益随风险转移最合理,因为与保险补偿原则相符、而且CISG和INCOTERMS均仅明确风险转移。还有学者认为,在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相分离的情况下,只能根据风险承担来确认买卖双方对货物的权利和义务,而不能忽略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的因素,因此,与CISG和INCOTERMS国际规范接轨,建议我国以风险承担作为保险利益构成因素,以风险承担的界限确定买卖保险利益的法律模式。综合各类观点,保险利益转移以风险转移为标准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与国际规范相符;我国法律和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转让的规定。


  1.;缔约自由;的大原则下,不存在以风险作为保险利益转移的唯一标准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确定保险利益的转移时间如果以货物风险转移作为依据,其实也存在不确定性。因为在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风险转移的具体时间随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具体约定不同而不同。国际货物买卖中,FOB、CFR和CIF是使用最普遍的贸易术语,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这三种贸易术语对于风险转移以船舷为界。笔者认为,在货物买卖背景下,非此即彼地将所有权或者风险负担作为保险利益的唯一判断因素,都是欠妥的。在个案中,必须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况,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因承保风险产生了经济上的损失,如果遭受了损失,被保险人就具有保险利益。这也正是;经济性保险利益说;的要求。保险利益是一种比较纯粹的经济性概念,即使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只要事实上的、经济上的损失存在,在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均能依保险合同获得赔偿。


  2.保险合同转让与保险利益转移的关系


  有一些学者认为保险利益的转移是基于保险合同的转移,他们认为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在保险利益一节中的第15条规定了;保险合同转让;。该法对于合同转让并没有定义,对于英国法语境下合同转让的理解应该在英国合同法中寻找答案。合约下的转让是在没有债务方的同意下,订约方去把合约的利益转给第三者。通过转让,第三方会可去以自己名义控告债务方,不必再依赖原订约方的债权方去借出名义起诉。从这个定义上看,保险合同的转让其实是保险合同项下权益的转让,更具体的说是诉权的转让。


  保险合同项下权益的转让,英国法与我国法律的规定相似,即保险标的转让是保险合同转让的前提,保险合同转让的效果是保险标的受让人继承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合同约束受让人和保险人,发生变化的是主体。保险利益,按照我国法律,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转移,而非客体的转移。



海上保险的原则

  海上保险的原则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海上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逐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惯例,这些基本...



  海上保险的原则是指在海上保险活动中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海上保险活动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活动类型,基于自身的特点和适用范围,逐步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基本原则。根据国际惯例,这些基本原则可归纳为:损失补偿原则、可保利益原则、近因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当进行充分的补偿。


  2、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


  3、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而专门设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含意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


  4、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做到:


  1)告知,也称;披露;,通常指的是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将其知道的或推定应该知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向保险人进行说明。因为,如实告知是保险人判断是否承保和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


  2)申报,也称;陈述;。申报不同于告知,具体是指在磋谈签约过程中,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提出的问题,进行的如实答复。由于申报内容也关系到保险人承保与否,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的真实有效,故成为最大诚信原则的另一基本内容。


  3)保证。保证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作出的履行某种特定义务的承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表现为明示保证和默证两类。明示保证主要有开航保证、船舶状态保证、船员人数保证、护航保证、国籍保证、中立性保证、部分不投保保证等。而默示保证则主要包括船舶适航保证、船舶不改变航程和不绕航的保证、船货合法性保证等。


  5、代位求偿原则


  有时保险标的所遭受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为引起的,被保险人当然有权利向肇事者就其侵权行为所致损失进行索赔。由于海事诉讼往往牵涉到许多方面,诉讼过程旷日持久,保险人为便利被保险人,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先行赔付,同时取得被保险人在标的物上的相关权利,代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进行索赔,这就是在国际海上保险业中普遍盛行的代位求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