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进出口商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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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赞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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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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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货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判定的影响因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内容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5日 来源:广东广州进出口商务律师
[导读]:   黄赞荣律师,广东广州进出口商务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黄赞荣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

  黄赞荣,广东广州进出口商务律师,现执业于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黄赞荣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海上货物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判定的影响因素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具有重要地位。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而言,保险利益取决于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如果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没有分离,那么只有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具有重要地位。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而言,保险利益取决于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如果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没有分离,那么只有货物的所有权人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


  如果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而货物的风险发生转移,是货物所有人与承担货物风险的买方同时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还是只有承担货物风险的买方具有保险利益这是确定谁有权索赔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当风险与所有权分离时,货物风险转移后,如果只是对货物承担风险的买方享有保险利益,而卖方丧失了对货物的保险利益,即使卖方还享有货物的所有权,也对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很有可能给卖方带来不利、造成损失。


  因此,将风险负担作为海上货物保险中保险利益判断的唯一标准存在不足与局限性,还应考虑到期待权的问题,综合判断是否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的经济利益关系,以期进一步提升海上货物保险的法治化水平。


  国际贸易中货物风险的转移对保险利益判断的影响


  在国际贸易中,对于货物风险的转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有较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货物风险的转移时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效力高于公约的规定,这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国际商会最新制定的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相关的贸易术语作了详细的规定。如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价格条款FOB、CIF、CFR,都规定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即货物从装运上船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一般而言,谁承担风险,谁就有权进行保险索赔,即具有货物的保险利益。


  一般情况下,货物从装运上船时起,只有买方承担货物风险并具有保险利益。即只有买方可以向保险人进行索赔,而卖方因没有保险利益而无权向保险人进行索赔。


  但也有例外情况,即买方退单、拒收货物、拒付货款时,该行为将会产生保险利益回转的法律后果。关于保险利益回转,我国的《保险法》、《海商法》都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但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货物风险转移的情况,具体为;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虽然《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也没有就保险利益回转作明确规定,但我们还是可以通过以上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因为收货人拒绝收货,货物的风险由买方又转移到卖方,因此,保险利益发生了回转。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保险利益的有无与风险的转移紧密联系在一起,保险利益的回转是随着货物风险的再次转移而发生回转的。


  但是,即使在保险利益回转的情形下,若保险人仅是以风险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而判断保险利益的有无,无法完全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例如,运输途中的货物出险时,因买方还未拒收货物,其仍承担风险,根据新《保险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之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能向保险人索赔,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为买方,则在此期间发生危险,卖方是不能向保险人进行索赔的,因而,卖方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对保险利益判断的影响


  由于各国法律对所有权转移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规定,因此,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除了在卖方义务中规定了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之外,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以及合同对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均未涉及。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则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在合同没有约定时,由解决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照公约的一般原则即国际惯例或依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国内法律来解决。


  在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根据该规则的第六条,卖方向买方交单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而在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然而,从买卖双方达成合意到所有权发生转移是一个过程,那么在买卖合同成立后至所有权发生转移之前这一期间内,若货物遭受损失,哪一方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民法中有一个概念,即;期待权;可以解决此问题。对保险标的不承担风险并不当然意味着不具有保险利益,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期待权,依然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王泽鉴先生对期待权的认识,可以将其定义为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买方和卖方都可以成为期待权的主体,在货物所有权转移之前,买方对货物享有期待权,但在卖方转让的是倒签提单、买方拒货或卖方行驶中途停运权等情况发生时,卖方是可以再次取得货物所有权的,即卖方对货物享有期待权。因此,如果将期待权作为海上货物保险利益的判断标准,则需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对货物享有期待权的人会因为保险标的灭失或损坏而遭受损失,第二,被保险人享有期待权这一时间段能够包含保险事故随机发生的时间点,以此确保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所有权转移的特殊性,一方当事人在风险发生时对货物不具有所有权,而仅具有期待权,如果法律仅规定对货物享有所有权的人才具有保险利益,那么期待权人在条件成就时,受到损失得不到补偿,保险利益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内容

海上货物运输面临的风险很大,所以使用海上运输的方式发货的,一定会购买海上货物保险。保险合同的内容有哪些保险有哪些类型理赔的原则是什么为你一一介绍。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被保险人名称:要按照保险利益的实际有关人填写。


  2、货物名称:要具体填写,一般不要笼统地写纺织品、百货、杂货等。


  3、包装数量:要将包装的性质如箱、包、件、捆以及数量都写清楚。


  4、保险金额:通常按照发票CIF价加成10%30%计算,如发票价为FOB带保险或CFR,应将运费、保费相应加上去,再另行加成。需要指出的是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付,因此溢额投保是不能得到全部赔付的。


  5、船名或装运工具:海运需写明船名、转运也需注明;联运需注明联运方式。


  6、航程或路线:如到目的地的路线有两条,要写上自X经X至X。


  7、承保险别:必须注明,如有特别要求也在这一栏填写。


  8、赔款地点:除特别声明外,一般在保险目的地支付赔款。


  9、投保日期:应在开航前或运输工具开行前。


  10、标记:应该和提单上所载的标记符号相一致,特别要同刷在货物外包装上的实际标记符号一样,以免发生赔案时,引起检验、核赔、确定的混乱。




  二、海上保险有哪些类型


  平安险


  承保范围:


  1、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性意外事故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员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


  范围:除平安险的各项外,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


  范围: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的,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有一般附加险和特别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11种,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玷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特殊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卖方利益险,出口货物到港九或澳门存仓火险扩展条款,罢工险,海运战争险等。


  海上保险的理赔应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1、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


  2、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


  3、及时原则。海上保险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经济补偿。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迅速查勘、检验、定损,将保险赔偿及时送到被保险人手中。